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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庆迪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06
摘要: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环执罚〔2020〕6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迪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05515K 地址:重庆市沙坪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环执罚〔2020〕6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迪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05515K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村黄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9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1.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在一车间内楼梯旁。2.危险废物堆放处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0年1月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王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主管徐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我队2020年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2020年1月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0﹞3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0年4月9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陈述申辩意见:我公司迅速进行了整改,将危险废物交给了有资质单位处置。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已整改,且未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或环境污染,应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标准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晓萍 电 话: 65320926

地 址: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东路19号

邮政编码:401331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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