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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2-27
摘要: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混入生活垃圾。无法按照规定运送、投放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运送,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依照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混入生活垃圾。无法按照规定运送、投放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运送,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依照公布的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建设工程垃圾应当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置。

第十八条 建筑工地和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施工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对进出口路面实行硬化处理,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车辆轮胎带泥上路。

车辆(船舶)清洗和维修、废品收购、洗涤等行业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收集或者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

集贸市场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日产日清,保持场内和周围干净整洁;摊点、摊位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摊位整洁,收市时将垃圾清理干净。产生油污、污水的摊位摊点应当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九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第二十条 室外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厕所,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垃圾。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可养区。

禁养区范围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应当经县(区)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可养区范围内实行畜禽圈养,推行规模化养殖或者集中在统一规划建设的场所内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第二十二条 公共厕所、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发现堵塞、外溢的,责任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疏通、清理。

责任人没有能力疏通、清理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疏通、清理,并依照公布的合法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独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条 污水应当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行雨污分流。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应当按规定处理达标,禁止污水直接排入水域或者地下。

第四章 环境卫生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确定的环卫设施建设用地和建设控制要求应当在城市、乡(镇)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规划预留的环卫设施建设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专项规划,并安排符合周边环境要求和服务半径范围的有效面积土地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测算本辖区内各类废弃物的产量,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和消纳场所以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场所。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转运)站(点)、环卫工人休息室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镇雨污管道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的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已建住房项目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实施改造。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具有先进技术和工艺的污水处理设施,促进尾水排放消纳吸收利用。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识,专人负责保洁,免费开放。推行农村旱厕改造,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

第三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公众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推行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和智能系统,建立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组织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培训,建立和完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安全保障等制度,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合法权益。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基础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三十,并按时足额发放。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因政策性原因未能缴纳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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