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叫醒你的不是闹钟,而是姿势 众所周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该房屋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感情破裂选择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均有权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然而,现实生活中出于多方面的原因,很多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相关手续并不完备,致使许多购房者入住房屋多年后依然没能办理房屋登记,也未能取得房产证。那么,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离婚时该怎么分割呢?我们通过西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离婚案件,带你了解一下。 2016年7月,原告廖某与被告孙某在兰州市西固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位于兰州市西固区A小区的一套住房归廖某所有。转眼间孙某与廖某解除婚姻关系已逾两年,可是廖某却迟迟未能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于是廖某以孙某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西固法院受理本案后查明,涉案房屋系被告孙某于2013年1月所购,根据当时孙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记载,该房屋所属的A小区在开发商交房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均未办理,开发商承诺一旦“两证”办理时机成熟,一定尽快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登记事宜。同时还查明由于开发商的原因,A小区住户至今均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也未取得房产证。鉴于此种情形,承办法官认为,因孙某未办理房屋登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发生变更效力,原告请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请与法律规定相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承办法官驳回了原告廖某的诉请,并告知廖某可待涉案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 提 醒 小编在此提醒,像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在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时须经法定的登记程序才会发生效力,且效力发生的时间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时间。如果未办理相关登记,即使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已实际占有房屋,依然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也无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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