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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士谈外国人永居条例的前世今生(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08
摘要:2018年,国家移民管理局组建后,对外公布的英文名称是“National Immigration Administration”,在此之前,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使用的英文名称一直是“MPS Exit Entry Administration ”,这次选择了“immigration

2018年,国家移民管理局组建后,对外公布的英文名称是“National Immigration Administration”,在此之前,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使用的英文名称一直是“MPS Exit & Entry Administration ”,这次选择了“immigration”这个单词,主要也是考虑了两点,第一点,前面说了,就是与国际接轨。 第二点则是为了体现整个国家出入境管理工作理念的转变。

不知道读者注意到没有,国际移民组织的英文名称使用的单词是“migration”,而各国和地区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使用的是“immigration”。“migration”是没有方向性的,符合国际组织不带立场倾向的中立地位。而“immigration”是专指由外向内的人口迁移。

大部分国家使用“immigration”这个单词作为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名称,是基于这样一个法律观点,即一国公民有自由进 出本国国边境的自由,不需要太多的行政干预。 一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管控重点应 当是入境的其他国家公民,通俗的讲就是“严进宽出,外紧内松”

而我们国家曾经的出入境管理指导理念恰好相反,是“宽进严出,内紧外松”,严格控制中国公民出境是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

但是最近这十几年,这一指导思想一直在改变,中国公民出入境手续越来越便捷。这些,我想大部分的国人都是可以切身感受到的,最典型的比如延续了几十年,饱受诟病的查验前往国签证的制度在2017年停止了。

相对的,对于外国人入境的检查力度这十几年其实一直是在加强。

比如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颁布以前,很多边防检查站就已经开始以旅费不足为理由,阻止持有有效中国签证的外籍人员入境。 但是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授权,一线民警在进行 此类操作时, 往往心存顾虑。

我还在边检总站的法制部门工作的时候,就经常接到这样的请示电话,其实就是希望上级部门给基层的 做 法背书一下。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颁布以后,明确了边检机关可以阻止持有效中国签证的外国人入境而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一线民警处理此类问题明显果断了许多,这些都体现了整个国家出入境管理政策的转变。

所以,国家移民管理局的组建,并不代表我们国家准备从国外大规模引入移民。“National Immigration Administration”,重音不是落在“immigration”上面,而是落在“Administration”(管理)上面。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更宽松还是更严格?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要知道的一个事实就是,永久居留制度不是一项新的制度,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就已经设立了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1986年,时任武汉柴油机厂厂长的德国人威尔纳·格里希(Werner Gerich)先生成为了第一位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士。

到2004年以前,获得外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士不到100人,基本上都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及在华定居的知名国际友人。这个时期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签发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尺度,更像是一种荣誉,签发的永久居留证件连出入境证件都不是,只是获得了无限期续签签证的权利。

2004年,公安部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外国人永久居留的审批标准并开始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美国籍物理学家寒春(Joan Hinton)成为了第一位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而在此之前,她已经在中国生活了56年。

知情人士谈外国人永居条例的前世今生

寒春是美国核物理学家、国际主义战士,芝加哥大学核子物理研究所研究生,杨振宁的老同学。1948年来到中国延安,为中国农业机械化贡献力量,她和她的丈夫阳早、哥哥韩丁均被称为“中国人民的好朋友”,“国际友人”。

同时期,公安部出台的相关规定还有《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我们国家的外国人在华居停留制度的三级架构。因旅游、商务、探亲等事由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员,签发签证。在华工作、学习等需要较长时间停留的外籍人员签发居留许可。

而永久居留则是整个外国人管理制度的金字塔尖,相当于VIP。无论规则怎么调整,能够获得永久居留的都是极少数人,如果永久居留比签证和居留许可还好申请的话,那还会有人去申请居留许可和签证吗?

那这次草案比之2004年颁布的《管理办法》是更宽松还是更严格?我个人觉得很难从更宽松或者更严格的角度去评价这个草案,因为有的标准比2004年的《管理办法》更宽松了,比如关于在华投资的问题,2004年《管理办法》的要求是200万美元,草案变为了1000万元人民币,从这个角度来说,标准是降低了。

但是2004年《管理办法》中对于允许高管申请永久居留的企业范围限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草案缩减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对照最新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范围是大大缩小了。从这一角度来看,标准又是升高了。所以我们很难建立一个可信的数学模型来评估,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的标准到底是升高了还是降低了。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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