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认为,永安信天津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对永安信天津公司的违法行为,乔志杰是永安信天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永安信天津公司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志杰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对永安信天津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志杰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三)对永安信天津公司管理的基金与永安信天津公司及其管理公司之间间存在的资产混同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志杰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综上,对永安信天津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万元罚款;对乔志杰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2月24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乔志杰) 〔2020〕3号 当事人:乔志杰,男,1960年8月出生,住址:成都市青羊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信天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于2019年11月6日向乔志杰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9〕128号)。现公告期满,乔志杰未在法定的时间内领取《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永安信天津公司、乔志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安信天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经查,截至我会调查时,永安信天津公司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规定为其管理的重庆永安信凌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83只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协会的基金登记信息、永安信天津公司的情况说明和相关当事人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永安信天津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乔志杰作为永安信天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对永安信天津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永安信天津公司管理的单只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特定数量 经查,截至我会调查时,北京永安信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北京永安信基金,已在协会备案)、永安信拓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永安信拓界)、金华永安信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金华永安信)、鑫裕成(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鑫裕成基金)全部为永安信天津公司管理的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其中永安信拓界、金华永安信以及鑫裕成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分别为44人、50人和43人,且均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北京永安信基金投资者人数为80人,其中包括永安信拓界、金华永安信以及鑫裕成基金3个投资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北京永安信的最终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并合并计算人数。穿透计算后,北京永安信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200人上限。 以上事实,有协会备案信息、相关基金合伙协议、永安信天津公司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永安信天津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乔志杰作为永安信天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对永安信天津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永安信天津公司存在将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经查,截至我会调查时,北京永安信基金、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安信和)、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永安信)等3只基金(均由永安信天津公司担任管理人)存在与永安信天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永安信(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永安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混同使用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相关资金流水、相关基金合伙协议、当事人笔录和永安信天津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永安信天津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对永安信天津公司的违法行为,乔志杰是永安信天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乔志杰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