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 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赛特新材拟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296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4.12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2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5,929.85 万元 (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310.15 万元。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361Z0011)。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 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公司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按轻重缓急运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年产 350 万平方米超低导热 1 24,939.32 24,939.32 系数真空绝热板扩产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399.75 5,399.75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 计 40,339.07 40,339.07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 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实施进度和付款情况,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在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用于置换先期投入的资金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金额合计 291.98 万元(不含税),该部分采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361Z0073 号《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予以鉴证。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不含税) 1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 279.06 208.30 2 律师费 160.38 18.87 3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 68.53 64.81 合计 507.97 291.98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5,929.85 万元(不含税),其中 由兴业证券直接从募集资金中扣除的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 5,061.51 万元(不含 税),剩余发行费用人民币 868.34 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通 过自筹资金支付了发行费用人民币 291.98 万元(不含税),公司现拟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前期已支付发行费的自有资金 291.98 万元。该部分采用自筹资金支付 的发行费用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容诚专字 [2020]361Z0073 号《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的鉴证报告》予以鉴证。
五、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91.98 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 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 综上,兴业证券对赛特新材本次审议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俊 王亚娟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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