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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因年报信披问题被福建证监局责令整改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08
摘要:6月12日 资本邦讯 永安林业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决定》 〔2019

  6月12日,资本邦讯,永安林业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决定》(〔2019〕24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司将按照决定的要求,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永安林业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下列问题:

  一、2018 年度该公司年度报告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中未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2018

  年年度报告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部分”中的“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部分未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等内容”,也未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等内容,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2018

  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研发投入”部分未披露公司本年度所进行研发项目的进展,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

  四、2018

  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披露了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的部分情况,但未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未对该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未参照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的要求对该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披露,不符合《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报告表示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公司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相关人员勤勉尽责。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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