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对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事项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4号》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