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8,010.8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 收益为 88.0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1)当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者,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规定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300,000,000.00×1.00+151,808.08=300,151,808.08 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规定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不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300,000,000.00×1.00=300,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当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结算给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300,000,000.00×1.00-151,808.08=299,848,191.92 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前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前 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