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不进行限制;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 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强制赎回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