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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主要矛盾的分析及建议(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9-02
摘要:由于上述问题严重阻碍了增量配电网试点的落地见效,因此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对试点进行实地调研后,约谈了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及6个试点进展缓慢的省份,从高层施压推进增量配电业务的发展。约谈

由于上述问题严重阻碍了增量配电网试点的落地见效,因此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对试点进行实地调研后,约谈了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及6个试点进展缓慢的省份,从高层施压推进增量配电业务的发展。约谈后,国家电网组织调研组赴个别试点进行调研督导,督促相关省公司认真领会中央改革文件精神,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改革。要具体落实到各试点,若只通过业主与电网企业协商,效果甚微,还需要政府的介入,从顶层施压或从中协调。因此,政府、电网企业与业主三方是否协调一致关系到改革是否成功。

改革进度与尚未完善政策的矛盾

目前,全国范围内共发布增量配电业务相关政策性文件33个(截至收稿日期)。其中:除12个国家级文件外,其他省区市政策性文件中,江苏省、湖北省最多,均为3个;海南次之,有2个;重庆、福建、甘肃、河北、湖南、宁夏、四川、山东、山西、陕西、天津、云南、浙江均为1个,无配套的地区性文件。

国家颁布的《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增量配电网改革的方向与原则,许多细节性的问题亟需解决。虽然后续又出台了《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对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配电区域划分、存量资产处置及增量配电网规划等重要环节作了进一步的指导,但各试点在改革过程中仍面临诸多困难,无法依靠现行政策解决。且除江苏省明确增量配电网技术规范和供电服务规范、四川省明确电网公司不得控股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外,其他省区市政策性文件与国家级文件均大同小异,没有突破性。因此,当前政策无法满足增量配电网改革的进度。

增量配电网定价机制是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核心。目前,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核定办法还没有出台。《管理办法》中表示: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其仅对配电价格核定前的过渡时期提出了建议,并未给出配电价格的核定方法。

有的园区试点范围内己建有满足当前负荷需求的变电站,因避免重复建设,在短期负荷需求增长缓慢阶段无法另建变电站,加之电网企业不妥协,不肯处置其配电网资产,致使试点公司因没有电压等级差,无法从配电服务中获利。比如江西省某试点公司,其试点范围包括国网1座220kV变电站和3座110kV变电站,因避免重复建设,国网拒绝将其资产转让,试点公司无法从现行增量配电网价格机制中获利,因此只得收购园区内用电企业自建的110kV变电站。超过50%的增量配电网业主表示,现行的增量配电网价格机制无法让试点公司在配售电业务中获得可观利益,只能依存综合能源供应获取收益。因此,制定完善的增量配电网价格核定办法,可使投资业主明确项目收益,增强投资信心,有利于试点改革的深入推进。

同样,存量资产处置难严重制约了增量配电业务的改革发展。目前,批复的试点多数都存在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虽然《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存量资产处置方式做了明确说明:以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及租赁方式进行处置。但是具体实施到此环节,仍有许多问题,如存量资产价值评估,应制定管理办法,做到公平公正,政府加大监管力度;电网企业以存量资产入股,其资产价值可使电网企业达到控股,此情况应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妥善解决;如电网企业资产评估所占股份比例不得使电网企业控股,多出的资产价值部分应通过资产转让等方式转让给业主;若业主及电网企业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存量资产处置问题,但剔除存量资产及其供电区域后试点项目无法存活的,此情况可出台相应措施,使得业主与电网企业达到利益平衡点。

此外,目前项目建设环节缺乏配套建设标准。标准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业主为压缩投资成本,使试点区配电网缺乏可靠性、安全性,严重损害用户利益及配电网安全。在项目经营环节,地方政府应建立以运营绩效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让各投资业主在保证电网运营安全的同时节约运营成本,提升运营效率。

因此,各试点所属地方政府应以两部委发布的政策为导向,因地制宜制定增量配电网试点管理及推进办法,让各业主在每个环节都可找到政策支撑点。

中央大力改革与地方执行不力的矛盾

为促进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顺利推进,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组成调研组对各试点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并对问题突出区域进行约谈,随后两部委通报了第一批增量配电网试点进展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在改革关键问题、关键环节上认识不到位,与中央改革精神存在偏差,配售电业务向社会资本放开的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

出现此现象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地方政府对政策解读有偏差,无法准确把握文件精神;二是大部分地方政府在改革推进过程中缺乏必备的电力专业知识,无法从细节上做到严谨细致;三是缺乏主动性,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电网企业及业主的沟通不够积极主动,对于改革中的问题和难点没有主动求解意识。

上述原因导致试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有:

在某些试点申报环节,当地政府因未能深刻理解增量配电业务的内涵,对园区负荷现状及增长没做好评估就申报试点,使得许多园区类试点并不适合增量配电网项目的发展,部分试点出现流标、撤资,即使确定了业主,项目也处于停滞状态,后期经营存在困难。

在业主择定环节,有试点政府在园区配电网规划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招标,且拟选择电价折扣力度大的业主,致使各投资企业自行对园区配电网进行规划并预测收益,导致对园区负荷预测和电量预测与项目投资收益的预测差距较大,最终报价无可比性,更无有效性,择定的业主履约能力存疑。

对于各试点政府,增量配电网不仅是降低电价、吸引招商引资的工具,更是转变当前电力市场业态的一面旗帜,关乎国计民生。政府应摆正在增量配电改革中的位置,深入研究相关政策,对试点上报、试点规划、业主招标、项目核准、项目建设以及后期经营等各个环节做到有力管控,推动增量配电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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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对策及建议

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中,地方政府不仅是参与者,更是监管者,起到了统筹规划、宏观指导、矛盾协调的作用。在推进试点落地过程中:

首先,应深入研究政策、领会改革精神,做好与试点园区、当地电网公司及投资业主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听取各方的意见及建议;

其次,以国家政策为指导方向,根据地方试点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增量配电业务实施细则,使各环节有政策保障;

最后,要加强自身电力供应、电力输配、电力营销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全面认识增量配电业务,从细节上进行指导和监管;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全程监管,做到规划环节避免重复投资、交叉供电,招标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建设环节严格把控质量,运营阶段确保供电安全、稳定和可靠。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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