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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卫健委发文:“四医联动” 全面控药费(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27
摘要:(二十七)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医务人员用药(耗材)、检查、化验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指标体系,将药品使用率、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次均费用、检查化验费用占比等纳入大数据比对管理范围,严厉查处大

  (二十七)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医务人员用药(耗材)、检查、化验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指标体系,将药品使用率、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次均费用、检查化验费用占比等纳入大数据比对管理范围,严厉查处大处方等超常用药行为,对违规的医师限制或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约谈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二十八)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医疗保障业务。完善医保经办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业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省医疗保障局、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十四、推进医疗服务精细化监管

 

  (二十九)深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坚持信息化支撑,提高绩效考核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客观性,发挥大数据优势,强化考核数据分析应用,提升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落实三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更加规范内部管理,有效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启动实施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三十)加强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加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中选药品可替代品种的配备使用监测。医师开具处方时,如通用名下同时有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需如实告知患者药品费用等有关情况,确保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认真落实国家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要求,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推进实施医师约谈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

 

  十五、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

 

  (三十一)健全药品采购价格常态监测预警机制。依托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核实变动情况,在平台上发布预警公告。(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三十二)建立价格约束机制。对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企业,采取成本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暂停挂网、失信惩戒等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价格垄断行为,规范药品明码标价,通过12315热线接收举报线索,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六、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三十三)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支付方式、业务基础、公共服务等基础管理系统。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医保标准化编码和电子凭证应用。(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十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四医联动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省医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改革情况,把重点任务纳入医改台账进行调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强化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大对改革进展滞后地区的督促力度,指导各地同步推进医联体建设、乡村一体化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改重点任务。

 

  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理性预期,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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