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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卫健委发文:“四医联动” 全面控药费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27
摘要:河北卫健委发文:“四医联动” 全面控药费 医药网5月26日讯近日,河北省卫健委发布《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医药网5月26日讯 近日,河北省卫健委发布《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四医联动改革健全利益调控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通过全面深化药品集中采购使用及联动改革、严格药品购销税务管理、2021年启动DRG实际付费、加强重点药品监控、加强药品价格监测等政策进行控费的举措。

 

  不同于医保、医药、医疗的“三医联动”,河北此次创造性的加上了“医价”提出四医联动,无疑值得关注。

 

  扩大首批集采试点范围

 

  落实国家集中采购改革部署。扩大国家首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施范围,将国家第一批集中采购的25种药品,扩大到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部队医院,探索覆盖大型连锁药店。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负责,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积极开展非一致性评价药品集采

 

  按照国家要求,深化与福建三明市医疗保障局的战略合作,组织我省三明采购联盟城市,积极参加三明市组织的非一致性评价药品集中带量联盟采购。继续做好河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落实落地工作。(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负责)

 

  惩戒采购失信行为,完善市场清退制度

 

  依法惩戒药品采购失信行为。完善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中不能保障药品质量和数量等行为的企业,采取赔偿、惩戒、退出等处理措施,做好备选和应急保障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对于出现围标、串标等价格同盟或操控价格以及恶意断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关集中采购入围和挂网资格,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分别负责,省药品监管局参与)

 

  医保直接与药企结算

 

  改革药品货款结算支付制度。从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入手,推行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直接结算,逐步扩大直接结算范围,确保从收货验收合格到给企业付款不超过30天。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作为药品集中采购的周转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负责)

 

  医院不按时支付货款,将约谈警告

 

  加强采购药品货款实时监测管理。不断完善拓展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功能,强化采购药品货款支付实时监测,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各市药品货款支付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采取预警约谈等方式给予警告,警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回款的暂缓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在全省通报批评。加强对医保支付药品货款、结算医药费用以及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的审计监督。(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审计厅分别负责)

 

  严厉打击虚增推广费等行为

 

  严格药品购销税务管理。对两票制实施情况实行常态化监管。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药品企业通过中介组织虚增推广费、服务费等偷逃税行为。(省药品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2021年启动DRG实际付费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优先选择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耗材和技术,节约医疗费用。指导邯郸市做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制定DRG分组体系和费率权重测算等技术标准,健全DRG付费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经办管理流程和定点管理协议,2020年启动模拟运行,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大力推行按病种付费,积极推进按床日付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支付方式。(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提高基药使用占比

 

  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结构。落实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推动医疗机构建立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用药模式,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及时优化调整用药目录,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加强重点药品监控

 

  强化重点药品监控。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临床用药监测、评价、超常预警制度和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加强辅助性、营养性药品等重点监控药品遴选、采购、调剂、使用、监测、评价和处方审核、点评的全过程管理。采取负面清单、公开公示、约谈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将重点监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纳入合理用药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绩效考核挂钩。医保部门发现可能会对医保基金支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方,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促使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严查大处方等超常用药行为

 

  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医务人员用药(耗材)、检查、化验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指标体系,将药品使用率、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次均费用、检查化验费用占比等纳入大数据比对管理范围,严厉查处大处方等超常用药行为,对违规的医师限制或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约谈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建立药品价格约束机制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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