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价格约束机制。对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企业,采取成本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暂停挂网、失信惩戒等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价格垄断行为,规范药品明码标价,通过12315热线接收举报线索,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不难看出,新冠疫情后半场,各省医药政策频发,降价控费、结构调整仍然是核心主题。
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四医联动改革健全利益调控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全面深化药品集中采购使用及联动改革
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是一项重大的机制改革,是深化医改的重要突破口。按照国家全面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探索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部署,抓住改革契机,坚持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改革路径,妥善处理政府、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利益关系,统筹推进四医联动改革。从扩大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入手,改革药品采购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为深化改革和利益调控腾出空间。稳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增强医院可持续发展能力。调整利益引导机制,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完善医务人员内部考核薪酬分配办法,引导医务人员主动开展健康教育、健康管理、防病治病等服务,使不生病、少生病、少住院、少花钱成为医生和群众的共同目标。完善医保待遇政策,及时调整医保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医院控制成本引导机制和医保基金使用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可持续。落实财政投入,强化行业监管,促进联动改革,巩固完善医联体运行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服务模式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更好地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二、积极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
(一)落实国家集中采购改革部署。扩大国家首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施范围,将国家第一批集中采购的25种药品,扩大到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部队医院,探索覆盖大型连锁药店。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负责,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组织开展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按照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的要求,开展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按照国家要求,深化与福建三明市医疗保障局的战略合作,组织我省三明采购联盟城市,积极参加三明市组织的非一致性评价药品集中带量联盟采购。继续做好河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落实落地工作。(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积极探索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根据《京津冀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合作框架协议》,按照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协议分工,配合做好联合采购工作(京津冀各负责两个类别采购),与京津共享六类医用耗材联合采购降低价格成果。(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构建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
(四)建立健全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依托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建设统一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强化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管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我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事后在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修订完善挂网管理政策,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我省药品价格相关信息与外省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药品价格联动。(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探索多方联动的采购方式。鼓励医联体采购、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地区联盟采购等方式形成合理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药店等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提升药品质量水平
(六)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积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和频次。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检查,加强对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督促中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省药品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推动药品流通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全省药品流通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对药品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认证检查等工作实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形成一套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协同共享的药品监管信息化体系。建立覆盖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疫苗全过程可追溯。(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确保药品稳定供应
(八)提高药品供应水平。建立完善对药品生产企业特别是集中采购中选企业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和监测体系。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体系,做好短缺药品预警监测,保障药品供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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