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8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1、机构设置情况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30个,所属单位包括:机关本级、19个所属行政事业单位、16个分局。 具体单位名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北京市规划展览中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老干部活动站、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中心、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北京市土地权籍事务中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北京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北京市规划信息中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东城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西城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朝阳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海淀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丰台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石景山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门头沟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山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通州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顺义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昌平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大兴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平谷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怀柔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密云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延庆分局。 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优化配置本市城乡空间和国土资源的责任;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供给需求关系;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调控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拟订土地市场管理、地价调控等政策措施。 (3)组织编制、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各新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特定地区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空间、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依法审查、审批有关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 (4)负责本市城市设计工作;承担城市设计成果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间景观风貌规划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品质的政策及标准;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5)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市场交易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论证、土地预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等工作。 (6)承担本市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依法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及相关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7)负责本市土地权属管理,统一负责全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及土地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地籍管理;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指导、监督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8)负责本市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勘察与设计行业监管;承担城乡规划编制、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勘察与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科技促进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有关招标投标的备案工作。 (9)负责本市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 (10)承担规范本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价格,指导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监督指导矿业权评估工作,确定矿业权价款;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 (11)依法组织土地相关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规范征收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12)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地质环境、矿产资源管理的督察工作;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的规划核验;负责对土地使用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从事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