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在经历一二审败诉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恩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恩济支行”)的再审申请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根据《王翔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恩济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王翔经建行恩济支行工作人员推荐,在建行恩济支行购买“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96.6万元。2018年3月28日,王翔进行了基金赎回,赎回金额为38.95万元,本金亏损57.65万元。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这一亏损幅度达60%。 在王翔购买上述基金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对王翔做了风险评估,建行恩济支行确定王翔的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 一审法院认为,建行恩济支行在向王翔推介涉诉基金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推介行为和重大过错,若无建行恩济支行的不当推介行为王翔不会购买涉诉基金,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故应认定建行恩济支行的过错行为与王翔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8年8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建行恩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翔损失57.65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建行恩济支行不服原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二审依然判定建行恩济支行败诉,但其仍未死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7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建行恩济支行的再审申请。 建行推荐稳健型客户购买前海开源基金产品 认购97万亏掉58万 根据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王翔经建行恩济支行工作人员推荐,在建行恩济支行购买“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96.6万元。2018年3月28日,王翔进行了基金赎回,赎回金额为389518.05元,本金亏损576481.95元。 在王翔购买上述基金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对王翔做了风险评估,王翔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该问卷中,“以下哪项最能说明您的投资经验”项下王翔的选项为“大部分投资于存款、国债等,较少投资于股票基金等风险产品”;“以下哪项最符合您的投资态度”项下王翔的选项为“保守投资,不希望本金损失,愿意承担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动”;“您的投资目的”项下王翔的选项为“资产稳健增长”;“您的投资出现何种程度的波动时,您会呈现明显的焦虑”项下王翔的选项为“本金10%以内的损失”。根据王翔填写的上述问卷,建行恩济支行确定王翔的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 填写前述问卷的同时,王翔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但上述须知和确认书的内容系通用的一般性条款,未有关于王翔本次购买的基金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说明。 诉讼中,王翔和建行恩济支行均确认,在王翔购买前述基金时,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翔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王翔称建行恩济支行未向其说明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情况;建行恩济支行称其向王翔说明了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情况,但建行恩济支行未就其该主张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另查,王翔购买的“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行恩济支行系该基金的代销机构之一。前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诉讼中,建行恩济支行称上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部分代销机构将该基金的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与王翔的风险评估结果“稳健型”相匹配;王翔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部分代销机构将该基金的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缺乏客观性,且与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风险情况不符,该基金的风险等级已经超出了王翔风险评估结果“稳健性”的风险承受能力,建行恩济支行属于不当推介。再查,王翔在购买本案所涉基金前,多次通过银行网点购买其他理财产品。 一审法院:建行恩济支行明显不当推介、存重大过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建行恩济支行向王翔推介了涉诉股票型基金,王翔在建行恩济支行完成购买行为,建行恩济支行亦对王翔进行了风险评估。据此,建行恩济支行不仅是涉诉基金的代销机构,还为王翔提供了个人投资产品推介、进行客户评估等服务,双方之间构成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因此,建行恩济支行在涉诉基金销售过程中既应当履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合规性义务,也应当履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义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对照上述金融监管的规范性要求,建行恩济支行在本案中存在如下过错: 首先,建行恩济支行向王翔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涉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该基金为“较高风险”品种,该基金的上述特点与王翔在风险评估问卷中表明的投资目的、投资态度等风险偏好明显不符,应属于不适宜王翔购买的理财产品。同时,建行恩济支行也没有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由王翔书面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据此可以认定,建行恩济支行主动向王翔推介该基金,存在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