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远:接下来说一说争议的声音。疫情期间,一些买车的纠纷也被集中爆出来——很多与汽车金融有关。现在一说汽车金融,很多消费者都会“谈金色变”,总觉得这里边有套路。甚至有种说法,4S店全款卖车销售员几乎都没提成了,非得让客户贷款才行,是不是这样?汽车金融到底是给双方创造了共赢场景,还是演变成一种销售的“套路”? 崔东树:近期,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提出,采取举措扩大汽车消费,核心举措就是更好地用好汽车金融的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拓展业务,下调首付比例、增长贷款期限等。汽车金融目前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资金成本相对偏高、用户资信条件变化较剧烈。这种情况下,汽车金融在疫情期间表现出一定的业务不稳定,也出现了前期贷款各方面利息偏高带来的纠纷,但问题是在规范情况下不断改善。总体,汽车金融对汽车消费和社会消费总额的提升有巨大促进作用。 思远:曾老师怎么看?汽车金融是整体设计上有问题,还是在执行中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和误解? 曾光:汽车消费占“限额以上零售总额”20%以上,汽车工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影响深远,也是产业链最长的行业。包括原材料、机床设备、公路建设、能源等领域,技术之多、范围之广,远非其他产业比拟。这次疫情对汽车产业形成的重大冲击,1到3月主要汽车企业产值下滑34%,利润下滑72%,受冲击程度仅次于餐饮、酒店、旅游等行业。这也是疫情开始后,国家和相关部门出台刺激汽车政策的原因。从国际惯例看,在美国,八成以上的买车者,需要用到金融工具——不仅仅是便利灵活、不占压资金,还有很多模式。刚才主持人谈到了一些冲突案例,确实是汽车金融初期不规范形成的,但任何“潜规则”都不可能长久,特别是如今“买方市场”下,公平、公正、透明,成为企业必须遵守的底线。举个例子,去年某汽车品牌发生了红极一时的维权事件,正是由于“隐形收费”引发的,后来品牌推出的客户服务公约,促进和改善了销售服务环境。 揭开“融资租赁”的面纱:“买车”还是“租车”? 思远:两位的意思是,汽车金融做好了会促进产业发展;做不好就会引起争议和误读。疫情期间,媒体报道过这样一类新闻:消费者称“原本是买车,忽然间就成了租车”,由于疫情收入受限,没有按时还款后车被收回了——消费者恼羞成怒,到店家门口把车砸了——新闻调查发现,合同是这样签的:消费者分期付款期间,车登记在卖方名下,消费者与车是租赁关系,只有当消费者把全款付清时,车辆才归消费者所有。消费者称“稀里糊涂地签了合同”,不认可;厂商却说,是消费者在疫情下无法履约“赖账”。孰是孰非,二位怎么看?这种现象是否值得警惕? 崔东树:这个在汽车金融里叫做“以租代售”或者“融资租赁”。本身是一种合法模式,以前我国向国外买飞机、船舶很多时候,也用的是这种模式。实践中,确实产生过纠纷:一类是融资租赁方操作不规范、设置合同陷阱;还有一类是消费者因为疫情期间经济出现问题或是认为利息偏高,对融资租赁合同单方不予承认,甚至去砸车,但又拿不出相应证据,只说自己“不知道”,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曾光:我基本同意。融资租赁购车模式也被称为“以租代购”,是一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买方式,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不同的是,这种模式把汽车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消费者以长期租赁的方式获得车辆的使用权,之后逐月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选择按车辆残值购买车辆,完成过户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消费者。融资租赁的优势在于大大降低汽车消费的门槛,使暂时不具备购车能力的潜在客户转换成真正的消费者。国外在融资租赁的发展,中国汽车市场也在这样的转换期:目前一二线城市汽车保有量趋于饱和了,三线及以下城市潜力没有充分挖掘,重要的原因是汽车厂家布局很少,触及三线以下的城市覆盖能力有限,门槛偏高,融资租赁将进一步降低整个的销售门槛,简化手续。这个过程中,风控确实是比较大的问题,包括美国金融危机2008年也有很多人在租赁业务上还不上款,就是这种情况。如何寻求平衡,所有企业和平台必须综合衡量。国家层面,对这件事情是鼓励的,因为汽车融资租赁是未来重要的促进方式,对二手车市场的促进也非常明显。 法理、情理 疫情下的购车纠纷如何解决? 思远:那为什么还会出现很多争议案例和纠纷?比如刚才说的,卖方平台说白纸黑字消费者“耍赖”,买方说“毫不知情被套路”。如果协商不成法律如何解决?如何寻找公允、公正的解决途径? 崔东树:法律条款在各个领域都是极繁琐的,这是眼下没办法的事。比如我们去电信去签话费套餐合同,也是巨量繁琐文件条款,多数对我们没有太大价值。商家应该在分期付款时,明确高知消费者哪些方面会产生歧义,给重点标注,这样发生矛盾时也更容易把纠纷化解在前期沟通中。融资租赁在疫情影响下纠纷频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疫情引发的停产停工,导致部分承租人资金紧张,对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造成影响。消费者在签署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尤其是合同中以粗体或者下划线等方式提示的内容,如有疑问可要求商家予以解释。合同一旦签署,只要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契约的尊重,通常情况下已经签署的合同是有效且应当予以履行的。 曾光:作为汽车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租赁需要公平、公正、透明,形成清晰的条款。首先,我们呼吁为了整个产业发展,大家能够形成一种良性的发展机制,这需要顶层设计。其次,对消费者的建议是,中国汽车消费正从“炫耀性消费”向“生活品质消费”转型,大家要量力而行、根据自身情况理智选择,无论如何眼下都要注意把自己的信用体系做好。消费者承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无法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是复杂的问题。“疫情是否是不可抗力”?这需要结合合同法、民法总则和各地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的审判指导意见。此外,主张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且需要将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因此,消费者就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建议通过协商解决。 未来展望:预期向好 重压下激发潜力释放 思远:疫情让很多车厂的生产销售都受到了影响,很多知名车展停摆,再加上整体的宏观经济遇到下行压力,未来市场的走向,大家怎么看? 崔东树:我认为未来的市场前景是巨大的,短期内消费是受到了疫情影响和冲击,但市场发展仍有巨大空间。所以,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把基础工作做好,才能把潜力充分释放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