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当庭撒谎 被罚5万元 这是福建省法院发出的首份“电子罚单” 东南网6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文 陶小莫/漫画)原本是一件简单的网购合同纠纷,可被告偏偏不说实话,当庭撒谎,结果自食其果。 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向被告厦门某公司(化名)电子送达罚款决定书,对其虚假陈述行为罚款5万元。 导报记者获悉,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湖里法院首次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处罚,也是福建省法院发出的首份“电子罚单”。 买家起诉索赔10倍赔偿金 2019年11月,陈女士(化名)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看到被告公司网店销售强效酵素果冻的信息。按照网店要求,她通过一个电话号码添加公司“老板”微信,双方就购买强效酵素果冻事宜沟通。 之后,陈女士向被告公司网购了3万条酵素果冻,并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告公司转账支付货款约2.4万元。被告公司则通过快递将货物送至陈女士指定地点。 然而,陈女士收货后发现,收到的酵素果冻没有任何执行标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未见起到任何消食、减肥效果。于是,她起诉至湖里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相当于十倍价款的赔偿金24万元。 卖家撒谎否认买卖关系 面对高额索赔,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答辩说,公司与陈女士之间没有通过微信建立业务联系,也未发生强效酵素果冻的买卖关系,公司既未向陈女士发货酵素果冻,也从未收到其任何款项。陈女士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的卖方微信号,不是公司使用的微信号。 被告公司在抗辩时不仅否认买卖关系,还指责陈女士伪造了微信聊天记录,要求法庭对其予以司法制裁。 然而,根据陈女士的申请,承办法官向腾讯公司调查涉诉微信号的注册情况,证实该微信号在本案合同订立、履行期间绑定的手机号码就是被告公司的业务联系电话。 最终,在证据面前,被告公司只得承认该微信号确为该公司使用,也承认了陈女士向其购买酵素果冻并付款的事实。 法院严惩违背诚信,罚款5万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陈女士一次性购买涉诉商品3万条,超出日常生活消费的合理需求,其购买涉诉商品的目的是转售牟利。我国立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陈女士购买涉诉商品不属于生活消费,所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判决也指出,被告公司销售的酵素果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不得上市销售,陈女士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货款。 最终,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退还陈女士货款24000元。 民事案件判决后,法院也对被告公司当庭撒谎的行为进行了严惩。近日,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隐瞒真相,对关键事实作出虚假陈述,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并作出决定,罚款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