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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高等教育治理变革:从管治走向善治(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25
摘要: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当前中国高等教育的一个政策选择。在实施这项政策之前,需要立足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实际,对高等教育治理进行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制度设计。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经验和问题是治理变

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当前中国高等教育的一个政策选择。在实施这项政策之前,需要立足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实际,对高等教育治理进行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制度设计。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经验和问题是治理变革的基本出发点,科学、合理、高效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治理变革的目标。治理变革之所以在高等教育领域得以展开,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高等教育参与主体的多元化趋势及其导致的利益博弈。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好高等教育内外各主体的权责关系,处理好大学决策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大学行政人员、教师和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

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战略思考

高等教育是一个复杂系统,与外部更加复杂的环境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历史、文化和制度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事实上存在多重困境,需要对高等教育治理变革进行战略思考。

1.中国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典型特征

新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是一部国家政策主导下的治理变迁史,高等教育治理有典型的“中国特征”:高等教育治理与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及其变革密切相关;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影响中国高等教育政策变革,而高等教育政策变革又主导大学内部治理变革。

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和关怀下,新中国高等教育实行了教育方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其内容和结果体现出四个基本特点:一是高等教育面向工农大众。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追求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目标的最早起步。二是高等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贯彻这一基本方针,高校在教学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三是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教育的首要任务。近年来,高校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趋势。四是高等教育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在处理高等教育管理问题时,特别注重发挥中国共产党对高等教育工作的领导作用。一般认为,高等教育治理包括两个层面:政府如何管理大学,即大学的他治(高等教育宏观治理);大学如何自我管理,即大学的自治(高等教育微观治理)。高等教育宏观治理和微观治理是相互渗透的,一起影响着高等教育治理的进展与成效。

2.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战略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布局和顶层设计的战略目标。高等教育在国家发展中居于重要的战略地位,高等教育的治理方式和水平,直接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我国要以法治思维为指引,以法治方式为路径,深入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

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及其现代化建设是我国现时期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所在,也是我们的责任所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理顺各种关系,使政令畅通,确保教育管理的有效性,提升高等教育的质量。

高等教育治理的终极目标是“良法善治”,依法治教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且所依之法为良法。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构建的宏观背景下,高等教育“良法善治”正好契合现代大学的精神追求与制度规范,将高等教育治理纳入法治范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所面临的现实课题。高等教育的“良法善治”象征着一种良好的教育秩序,注重在广泛的集体意识之上形成一致的规范标准,这些规范标准能为高校自主权的实现和学术自由的确认提供法律保障,走向秩序而自由的现代大学。

3.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路径选择

我国高等教育已初步具备治理的社会基础,多元权力主体并存的社会关系网络基本形成,民主、协商和合作价值日益凸显。因此,可在高等教育政策的框架范围内探索高等教育治理的可行途径。

第一,理念先行,高等教育走向“良法善治”

高等教育治理是为有效实现高等教育的功能和目标而进行的制度安排,是构建学术秩序的政策和法律行为。高等教育治理的本意是要增强高等教育的制度有效性,构建一种学术秩序,并具有彰显大学精神、保障学术自由、防御权力侵蚀的功能。

高等教育治理的现代化离不开传统管理观念的现代化。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价值取向:权力分享,共同治理。现代大学治理的内在逻辑是学术自由,外在表现为大学自主。现代大学是边界相对确定的学术组织,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大学具有任何“自组织”所必具的自调性、自律性特征。政府应在尊重大学自主性的基础上,借助法律监督、信息指导等相对宽松的方式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努力做到无为而无不为。大学则应在坚持自主办学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章程以明确各主体的责权利,努力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二,“良法”建设:高等教育的制度保障

高等教育治理离不开法治,以法治教是“善治”的基础与前提。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以法律为基础,重理高等教育的法理空间,重建各类权力主体的边界。一是高等教育的有法可依。在高等教育治理变革中,高校所依的“法”总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的教育法规;另一类是微观的大学章程。高校可在现有法律政策环境下,自主地寻求制度变革的空间和路径,在宪法和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自主决策和管理,独立行使其办学目标、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和人员聘用、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决策权,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二是高等教育的法制完善。高等教育的法制完善,必须通过高等教育立法,明确高校的法律地位,明确高校与政府、社会、市场、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合理配置不同主体的权力,廓清相关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权利的边界,通过章程科学地划分和确定高校内部成员的责任权利。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要旨是通过一整套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学术权力,建立良性互动的大学治理结构。丘成桐有言:“公平的评审制度要是能建成功,什么学术问题都能够解决。”去官化意识的学术评审制度建设,在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建设中尤为重要。

第三,“善治”图景:高等教育的不懈追求

高等教育的“善治”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蓝图与愿景。前方的路已经清晰可见,政府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变革的主导力量,应充分发挥“元治理”的作用,运用政策法律杠杆,整合市场取向的大学自主,重塑大学和政府的角色定位,重构大学与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重理高等教育的价值空间,回归大学精神,用知识共同体标准来重塑大学价值,进而使合作、共治、平衡成为高等教育治理的价值选择,并据此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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