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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01
摘要: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有组织地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或存在重大管理过失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具体期限与被处理单位的受限年限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有组织地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或存在重大管理过失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具体期限与被处理单位的受限年限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有证据表明违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应直接或提请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行政机关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或损失扩大,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暂停拨付相应财政资金,同时暂停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十六条 采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未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

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主体的,应甄别不同主体的责任,并视其违规行为在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认定后,视事实、性质、情节,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理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理单位或人员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违规行为情况及事实根据;

(三)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抄送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或被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可视情通知被处理人员或单位所属相关行业协会。

处理决定书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送达。

对于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除涉密内容外,应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处理主体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另行组织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相关依据进行复查。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达复查申请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也可以不经复查,直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措施的,取消资格期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采取暂停活动的,暂停活动期限可折抵处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按职责和权限分别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超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应将问题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机构,并可以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机构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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