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报告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此前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了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审稿完善了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类型的表述,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反恐怖主义法相衔接,将修订草案中规定的“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两项任务修改为“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一审稿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遂行各项任务,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需求。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地方许多事务需要武警部队支持和协助,建议进一步明确军地需求对接机制和地方提出任务需求的程序。二审稿增加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要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需求。” 一审稿规定:“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应当坚持依法用兵、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指挥关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组织实施。批准权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只规定一般情况下调动武警部队的要求,建议对特别紧急情况下需要武警部队立即采取行动的情形作出规定。二审稿增加规定:“遇有重大灾情、险情或者暴力恐怖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采取行动并同时报告”。 一审稿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协助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也应给予抚恤优待;同时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二审稿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牺牲、伤残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或者相应补偿。”“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针对一审稿规定:“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明确相关具体罚则。二审稿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人民日报 》( 2020年06月19日 04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