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必须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在立法方面,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条件、方式、范围以及后果,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在执法方面,应当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我国执法机关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机制,增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威慑力。在司法方面,应当明确我国法域外适用的基本规则,保障我国法域外适用的实效性。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努力满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新要求。因此,《决定》强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一方面,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完善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另一方面,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期,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逐步浮上台面,同时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这对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其次,应当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控制自由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再次,应当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特别是应当加强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以及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三,坚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司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在此基础上,应当继续坚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当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其次,应当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律师职业伦理教育,依法规范律师与当事人、司法人员的交往行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全面提升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因违法违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再次,应当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完善社会监督制度,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机制,防止舆论审判。 (四)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了制度安排。在此基础上,《决定》进一步要求,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首先,应当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都是承担法律实施和监督的国家公权力,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应当明确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权限范围,厘清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之间的边界,规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运行机制,保障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运行效果,坚决排除对执法、监察、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其次,应当加强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一是应当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公益诉讼监督法律的实施。二是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以及赔偿标准。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对严重刑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应当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服务标准,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