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宣誓制度正式建立。2018年3月17日上午,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抚按宪法、紧握右拳,庄严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的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国家、军队最高领导人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全党拥护、人民爱戴的领袖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的政治品格和领袖风范,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升立法工作能力,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截止2019年11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75部。其中,宪法1部,宪法相关法44部,民法商法34部,行政法89部,经济法71部,社会法24部,刑法1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部。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国享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市、州共323个,包括设区的市289个、自治州30个和不设区的地级市4个。其中,274个被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共计595件。 但是,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要不断推进。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当前的立法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强,有的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还没有完全消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机制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为此,《决定》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第一,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三大原则。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民主立法要求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依法立法要求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支撑,共同确保了良法的产生。 第二,必须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在长期的立法工作实践中,我们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继续坚持。特别是,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坚决落实重大立法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应当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体现在法律法规的起草、审议、表决等各个环节。对于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应当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应当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限与制定程序,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在立法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当通过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 第三,必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立法工作涵盖法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解释等多个层面,不容偏废。当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迫切需要但又存在立法空白时,应当抓紧制定法律。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全国人大及时制定了监察法,并进一步将监察官法纳入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中。当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重要变化或者因上位法修改而出现法律冲突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改法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了法官法中涉及员额制改革等方面的内容。当现行法律已经完成历史任务而失去存在价值时,应当及时废止法律。在“营改增”的背景下,营业税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因而国务院废止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当现行法律规定的含义不明确并且影响到法律的适用时,应当及时解释法律。例如,为了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进行了解释。 第四,必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立法工作应当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衔接,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应当加强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应当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应当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当健全文化法律制度,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应当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加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