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令)的要求,及时详细核对处方,必要时与患者远程视频对话问询和答疑,审核后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处方审核相关工作信息、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备查。
二、积极探索互联网+药品流通新模式
各设区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互联网+药品流通”新模式,允许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互联网远程诊疗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处方平台开具的电子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鼓励企业自建或引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处方平台、电子审方平台用以完善药事服务;各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管,连锁门店以及单体零售药店可运用上述平台为患者提供远程药事服务,同时应做好电子处方的收集、审核、调配和保存工作。
三、加强远程审方日常监管
已开展和拟开展远程审方的连锁总部,应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向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将连锁总部和门店的远程审方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开展远程审方的连锁总部由省局负责,其入网门店由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各地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开展远程审方工作中存在什么问题、产生什么好的工作经验做法,请及时与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