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已经出台了建筑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但是这是行业内部的规划,按照现有管理体制,没有相关部门的支持,行业规划仅停留在技术层面,推行力度打折,政策不能执行到位。只有以国家的名义出台建筑业的长期发展规划,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发展所需政策,才能使建筑业这一传统行业创新发展,如虎添翼。 2、切实加强对建筑业的领导。 既然建筑业是个对国民经济贡献巨大的行业,就应该在理顺管理体制上下功夫,过去“建设事业”“建筑业”之争以及什么 “三建三业”的提法可以休矣,难道有关部门真的没有发现现行的管理体制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了吗?上面对建筑业提“监管”多(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研究“发展”少。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就是管理体制上出了毛病,使得建筑业失去一次减轻负担的绝好机会;下面则上行下效,住建局里设一个副局长分管建筑业,而通常这位副局长在对建筑业的管理花费精力上占其三分之一都不到,他们往往被地方政府委以“重点项目”(首长工程)的具体负责人,实际变成了“代建方”,甚至就是个大项目经理,项目搞不上去要被问责,影响乌纱帽,而建筑业这方面只要质量安全不出事就一切“OK”了,发展的问题就被束之高阁(说句公道话,这些分管局长也没时间考虑)。设想如果都像浙江省那样各市县都在政府系列设置有职有权的“建筑业管理局”,还会出现建筑业的长远发展工作没有精力研究的事吗? 3、把建筑业的稳定发展与否,列入地方政府的业绩考核。 十多年前,江苏有的市县政府把建筑业发展及劳务输出放进了对基层乡镇政府的“百分制”考核里,建筑业发展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一样占有5分,5分看起来分值不大,但在基层政府千头万绪的工作列上考核并占有二十分之一的份额,就足以说明是动真格的重视。推行这种办法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重要,因为建筑业既不需要国家投资,又能给当地经济做贡献;既可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又能给家乡带来大量的发展信息。改革开放初期,江苏很多地区被号称“建筑财政”,确实如此,有的乡镇民办教师年底工资发不出,就等着建筑企业赶紧回来年终分配,好把交乡镇财政的管理费收上来,然后用于发放民办教师的工资。现在乡镇经济发展了,用不着像过去那样等米下锅了,但家乡的修桥铺路,建个小学校什么的,建筑企业都还是义不容辞去尽义务、做善事,那么乡镇领导何乐而不为关心重视建筑企业呢?有的干脆任命当地知名企业家为乡镇党委副书记。只要对发展经济造福百姓有利,把建筑业业绩纳入考核基层政府政绩是个可以借鉴的好办法。 4、加快《建筑法》的全面修定,是保证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根据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建筑业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四个大类。“房屋建筑业”是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工程地基,打桩开始,一直到主体封顶之后的幕墙工程、防水工程、门窗工程等;“建筑安装业”是指建筑主体工程竣工之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施工中线路铺设和管道安装活动;“建筑装饰业”是对建设工程后期的装饰活动,以及对室内的装修活动。以上都可以归为房屋的建筑活动中。而“土木工程建筑业”是指对铁路、道路、隧道、桥梁、水利、海洋、工矿、架线、管道工程等非房屋的主体施工活动。 现行《建筑法》规范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这就是说所有基础设施施工的土木工程项目,都不在《建筑法》规范之列,明显不合理,所以业内认为现行的《建筑法》充其量只能是一部房屋建筑法,脱离实际,与现行的资质管理也脱节,落后于时代,必须加快修定。 综上分析,建筑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贡献是巨大的。笔者认为,只要真正明确地位,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发展思路,制定出好的行业发展政策,建筑业一定能为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