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三)股东的锁定、减持等承诺符合监管要求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股东为瞿磊、云智慧和智能人,瞿磊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云智慧和智能人已分别出具《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公司股东中瞿磊直接持股85.6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云智慧直接持股6.64%;智能人直接持股7.70%。云智慧和智能人与瞿磊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已按照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关股份锁定、减持的事项出具了相应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