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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新浪财经(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22
摘要: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50.00%,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100.0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盛视

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50.00%,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100.0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其中: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盛视科技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股票发行前的盛视科技的股份锁定事宜,特承诺如下:

盛视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盛视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也不由盛视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11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股份承诺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00%。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减持所持有的盛视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述减持前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盛视科技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盛视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

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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