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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秀湖 7年前,嘉兴市南湖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电动车交通事故,曾引发社会关注。肇事者唐某某因不服刑事判决结果,7年间多次上诉、申请再审,均被维持原判。昨天,秀洲检察院对唐某某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刑事申诉案进行公开听证互联网直播。 2013年7月,唐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在嘉兴市南湖区一桥洞内从右侧超越前方汪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时,造成汪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直至5天后,看到各种媒体报道及公安机关协查通告,唐某某才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嘉兴市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汪某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799225元。一审判决后,唐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嘉兴中院,嘉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之后,唐某某又先后向嘉兴中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结果仍然没有变化。一审、二审和两次再审均维持原判后,唐某某于2019年年底向嘉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后被交由秀洲检察院办理。 听证会上,唐某某对事故责任及逃逸行为的认定提出异议。他认为,案发时是汪某某在他超车成功后追尾才导致的交通事故,汪某某自身至少应负主要责任。同时他对公安机关提交的电动车补充勘验材料真实性提出疑问,认为公安机关勘验的电动车并非案发时他所骑的那辆。而对于逃逸行为,他表示自己当时是因为疼痛难忍才离开事故现场,并非逃逸。 “在案的证据已经非常清楚,汪某某倒地是因为唐某某超车后电动车尾部撞到汪某某右侧把手,导致汪某某倒地受伤。而唐某某在离开现场直到五天后投案,一直没有报警也没有就医,实属逃逸。” 为确保公开公正,检察机关在听证会现场重新对有关证据作了示证、质证、认证,并听取第三方评议意见。 参与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5名听证员均表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秀洲检察院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作出复查结论,并在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作出后十日内送达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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