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完善赛事管理制度。制定《云南省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和体育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赛事管理职责,厘清赛事各方权利义务。制定《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推进各级单项体育项目协会成立裁判委员会,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工作。(省体育局负责) (十六)强化体育赛事公共安全。建立不同级别、不同类型体育赛事的安保标准体系,2022年底前完成全省大型体育场馆安保等级评价工作。体育赛事安全许可时间从7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为体育赛事承办单位申请安全许可提供便利。鼓励体育赛事承办方引入专业安保公司承担安保等工作,保障体育赛事安全。(省公安厅牵头;省体育局配合) (十七)健全救援体系。完善风险多发区域的安全警示、紧急救援、消防、安全防护等标识信息,引导户外运动者合理流动。加快建立全省涵盖医疗、救援、运输等服务保障方面的综合应急救援服务体系,构建以昆明为中心、其他州市为支撑、县市区为支点、户外运动基地为补充的安全救援网络。(省体育局牵头;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十八)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我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置体育产业有关专业,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对全民健身的服务和引导作用。(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统计监测。加强体育产业机构名录库建设,开展体育产业重点业态动态监测,对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完善体育产业统计核算制度,推进全省体育产业统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到2022年,基本形成及时、全面、准确的体育产业数据定期发布机制。(省体育局牵头;省统计局配合) 七、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场主体,可享受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税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房产和土地,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支持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体育场馆依照我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年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参与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体育产业供地。各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统筹考虑体育用地布局。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体育产业,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所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给予优先保障。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发展体育产业。(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拓展抵质押物范围,开展体育企业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全民健身、体育赛事活动有关的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产品。(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省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有关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衔接,加强对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省体育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各类体育协会采用冠名、赞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其无形资产。完善体育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强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对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加大对体育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体育市场秩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配合) (二十五)落实工作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