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1,002.90元人民币。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发布安井转债赎回的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安井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公司将在前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19年7月5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安井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下一交易日起(2019年7月5日),安井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92)6884968 特此公告。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