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公告编号:临2019-053 转债代码:113513 转债简称:安井转债 转股代码:191513 转股简称:安井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19年7月4日 ● 赎回价格:100.29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19年7月5日 ● 赎回登记日下一交易日起,“安井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安井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截至2019年6月25日,“安井转债”累计已转股13,882,737股,累计已转股比例约为98%,未转换的可转债流通面值约为892万元。在2019年7月4日收盘前,安井转债持有人仍可进行转股操作。 由于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自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6月10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本公司“安井转债(113513)”(以下简称“安井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安井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安井转债”全部赎回。 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公司已于2019年6月13日、6月20日、6月25日分别公告了《关于提前赎回“安井转债”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安井转债”全额赎回及摘牌公告》和《关于实施“安井转债”赎回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现就赎回有关事项再次向全体安井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本次赎回事项不涉及到期赎回条款。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6月10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35.46元/股)的 130%(即46.098元/股),已触发上述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9年7月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安井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29元/张,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期间的票面利率为0.3%,计息天数为357天,当期利息 IA=B×i×t/365=100×0.3%×357/365=0.29元/张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0+0.29=100.29元/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002.90元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2.32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1,002.90元人民币(含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