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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步入常态化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23
摘要:福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步入常态化 将列席审委会案件数计入领导干部办案数 打开“福建检察”官微,在公众号内搜索输入关键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时间选择2018年6月11日至今年6月10日,能检索出43条福建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相关新闻报

  福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步入常态化

  将列席审委会案件数计入领导干部办案数

  打开“福建检察”官微,在公众号内搜索输入关键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时间选择2018年6月11日至今年6月10日,能检索出43条福建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相关新闻报道。

  这些报道中,除了检察长对议题阐述观点发表意见外,仔细阅读法检“两长”在审委会上的发言发现,出现频率最高的话语是,共同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共守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两院’组织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这一制度规定,对‘两院’都是一个共赢的效果。”司法界人士认为,法检“两院”是法律命运共同体,在以人民为中心、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上,具有一致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以上率下:诉审良性互动常态化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在我们这里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近日,记者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话题采访连江、顺昌、新罗等多个基层院检察长,得到的回答是,这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已常态化,有的检察长已多次列席审委会,全程参加案件讨论。

  检察长们表示,2010年“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作出规定,今年修订后的“两院”组织法再次明确这项制度,说明这一制度具有法治价值和实践意义,也是“两院”在司法中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落实这项制度,最高检、省级检察院给基层带了个好头。201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列席最高法审判委员会时强调,各级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要起到以上率下的作用。同年8月,福建省检察院就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在年内至少列席一次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同年11月1日,该省检察院检察长霍敏列席省高级法院院长吴偕林主持召开的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并就审委会讨论案件发表意见。这是福建省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省高院审委会会议。据报道,在这次会议上,吴偕林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提升认识站位,充分认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重要意义,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常态化。霍敏同时指出,全省检察机关要按照最高检张军检察长的要求,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促进诉审关系更加良性互动积极,加强法检两家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共同把关作用,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宁德市检察院检察长施忠华告诉记者,从2018年至2019年5月,该市两级院检察长(含副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32次46件,其中,两级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16次21件,实现了全覆盖。他对霞浦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吴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一案列席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就案件定性和量刑建议等提出的检察意见得到采纳。

  来自福建省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18年,该省各级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共计253次,平均每院列席2.64次。列席人员中,检察长列席108次,占列席总数的42.69%。其中,设区市检察院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8次,基层院检察长列席99次。

  加强沟通:列席议题不断完善规范

  2010年“两高”《意见》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审委会的议题范围包括,审委会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死刑的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对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情况,福建省检察院梳理相关数据发现,列席议题有“刑案多、民行少”的特点,在列席审议的344件议题中,刑事案件311件,民事案件17件,公益诉讼案件2件,其他议题4件,案件议题均为法院邀请列席。

  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基层检法两家就检察长列席议题加强了沟通协调,一些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对列席案件范围作进一步的细化。在顺昌县法院,刑事案件上审委会审议的量非常少,能上的,要么疑难,要么重大复杂。为此,当地法院和检察院达成共识,凡是上审委会的刑事案件,都通知检察长列席。从去年至今年5月,顺昌县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共6次全程列席审委会,居该省基层院前列,所涉案件包括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各2件。在审委会上,他就犯罪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的意见,被采纳了5件。

  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目前相关规定多为“可以”。但在三明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2018年12月联合发文的实施办法中,对哪些议题为“可以”列席,哪些属“应当”列席作了进一步划分。其中列为“应当”列席的共四类: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重大刑事案件;法院缺席审判的刑事案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和价值的案件或议题。

  该实施办法,对“可以”列席的议题范围进一步明确,除了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外,还包括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法院在定罪量刑上与检察院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此外,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法院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龙岩市法院和检察院则建立了会后反馈机制。即,审委会会议未采纳列席检察长意见的,须告知不采纳的理由,并及时送达列席的检察长;同时,法检两家不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回顾一段时期列席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充分讨论后达成共识。目前,该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沟通商议,结合各地实践,正在起草相关规范化文件,进一步丰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类型和议题等事项,为基层提供指引。

  依法履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检察长在审委会阐述意见,一般在承办法官介绍案情、汇报合议庭意见后,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前。这一程序安排,可以让委员们全面听取检方意见,最终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

  连江县检察院检察长陈永标对记者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不是当“第二公诉人”,重复公诉人的意见,他每次列席审委会前都做好功课。在列席审议被告人陈某集资诈骗案前,他用了半个月时间把案情吃透,对证据不足的进行补强。在另一起拟作无罪认定的被告人林某诱奸未成年人案中,他在审委会上阐述林某构成犯罪的三点意见。这两起案件涉及定性、罪与非罪问题,陈永标的意见得到审委会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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