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高速: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高速 :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 9 年 年 度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25 层 邮政编码: 350003 电话:( 86 591 ) 8 806 8 0 1 8 传真:( 86 591 ) 8806 8008 网址: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 9 年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 诉 字 〔 20 20 〕 第 091 号 致: 福 建 发 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接受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之委托, 指派 王新 颖 、 普泽昆 律师出 席 公司 20 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 本次会议 ”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福建发展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 出 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 特作如下 声明: 1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本次会议 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 司 第 八 届董事会第 十 次 会议决议及公告 、 《关于召开 201 9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 《 公司章程 》 等)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 .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 出席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 大 会网络 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 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5 .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仅 对 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 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 并不对 本次会议 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合法 性 发表意见。 6 .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 本次会议 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 八 届董事会第 十 次会议 于 20 20 年 4 月 2 日作出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 的 决议, 同 时 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最终确定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 并 适时发 出会 议 通知 。 公司董事会于 20 20 年 6 月 9 日 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 9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本次会议 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 本次会议 的现场会议 于 20 20 年 6 月 29 日 下 午在 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 18 号 交通 综合 大楼 2 6 层会议室 召开 , 由公司 董事 长 陈岳峰 先生 主持 。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 、 9:30 至 1 1:30 、 13:00 至 15:00 ; (2) 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 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 至 15:00 。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会议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 二 ) 关于出席 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 1 .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0 人, 代表 股份 1 ,487, 594,6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744,400,000 股)的比例为 54.2047 %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 共 5 人,代表股份 1 , 484 , 386 , 4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 4.0878 % ; (2) 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在 本次会 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股份 3 ,208,2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1169 % 。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 验证其身份。 2 . 公司 部 分 董事、监事 和 总经理、 副总经理 、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了 本次会议 。 公司副董事长吴新华先生、董事侯岳屏先生、独 立董事陈建煌先生、吴玉姜女 士因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本所 律师 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 以 现场 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 逐项表决 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表决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487,080,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54%;反对36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0.0244%;弃权151,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102%。 (二)表决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487,081,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55%;反对36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244%;弃权150,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01%。 (三)表决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87,036,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25%;反对40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273%;弃权151,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02%。 (四)表决通过《2020年度财务预算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82,323,0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6456%;反对5,119,918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0.3442%;弃权151,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102%。 (五)表决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86,955,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70%;反对638,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429%;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1%。 (六)表决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487,080,625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54%;反对37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0.0249%;弃权143,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7%。 (七)表决通过《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487,036,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25%;反对406,6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73%;弃权151,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0.0102%。 (八)表决通过《关于选举陈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6,955,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70%; 反对48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29%;弃权150,595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01%。 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 和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本次 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本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均具有合法资格 , 本次会议 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 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