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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10个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典型案例(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28
摘要:2020年2月14日,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位于南安市丰州镇的泉州泉芳包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堆放部分口罩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口罩成品无任何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生

2020年2月14日,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位于南安市丰州镇的泉州泉芳包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堆放部分口罩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口罩成品无任何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生产口罩的合法资质及口罩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口罩成品1810个及原辅料实施扣押,并于同日立案调查。2020年2月17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在扣的成品口罩实施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受他人委托生产无任何标签标识的不合格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口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口罩、原辅料,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并罚款29820元,罚没款合计31570元。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2020年2月7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赵某某进行了解核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其销售的飘安商标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合法来源证明。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对涉案口罩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以2.5元/个的价格从深圳同学许某某处购入侵犯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3000个,扣除自用和他人自购使用的1220个,其余1780个以3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534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违法行为。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一次性使用口罩237个;罚款8万元。

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汀县曾某无照经营不合格一次性口罩案

2020年2月,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到长汀县大同镇东街村曹屋巷26号的曾某家中核查,当场查扣3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50个/盒)和7盒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50个/盒)共计500个。经查,曾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晋江市陈埭镇连兴鞋材商行进货了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8盒(50个/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10盒(50个/盒),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其朋友圈以2.8元/个的价格销售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以均价3.1元/个的价格销售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销售了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1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7盒,销售货值1220元,违法所得510元。在扣的3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经抽样检验判定pH值不符合要求,在扣的7盒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经抽样检验判定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要求,不合格产品货值(英文标识按均价3.1元/个计算、日文标识的按2.8元/个计算)为1445元。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10元;无营业执照经营处罚款5000元;没收在扣的不合格一次性口罩500个;销售不合格防疫物资(一次性口罩)处货值金额2.5倍,3612.5元的罚款;上述合计处罚没款9122.5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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