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陈志江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52 号 陈志江: 2018年8月2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你作为纳川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自公告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高于1亿元。2019年1月7日,纳川股份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变更的公告》,你原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变更为自2019年8月1日起6个月内,上述事项经纳川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2月4日,纳川股份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截至实施期限届满,你实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实施相应的增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第11.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请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诚实守信,认真和及时地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