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所载的数据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35,207,034.66 93.69 其中:股票 2,235,207,034.66 93.6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8,953,816.24 6.24 8 其他资产 1,688,553.03 0.07 9 合计 2,385,849,403.9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54,986,027.30 6.54 C 制造业 1,304,679,407.09 55.0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62,471,717.03 2.64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32,484,861.00 1.37 F 批发和零售业 48,147,827.70 2.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7,662,262.72 4.9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 - 服务业 J 金融业 124,720,633.48 5.26 K 房地产业 389,417,379.51 16.4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N - - 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O - -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34,570,115.83 94.27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363,431.25 0.02 C 制造业 176,907.28 0.0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D - -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 - 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39,603.76 0.00 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33,869.94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N - - 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O - -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106.60 0.00 S 综合 - - 合计 636,918.83 0.03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 基 金 资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 净 值 比 号 例(%) 1 000723 美锦能源 4,930,980 51,528,741.00 2.17 2 600507 方大特钢 4,947,300 48,384,594.00 2.04 3 000635 英力特 5,566,911 48,042,441.93 2.03 4 600393 粤泰股份 9,858,801 45,843,424.65 1.93 5 002110 三钢闽光 4,253,550 39,558,015.00 1.67 6 002601 龙蟒佰利 2,618,100 38,826,423.00 1.64 7 600028 中国石化 7,034,300 38,477,621.00 1.62 8 000036 华联控股 7,142,366 36,497,490.26 1.54 9 600376 首开股份 3,987,894 35,611,893.42 1.50 10 002516 旷达科技 12,134,400 35,553,792.00 1.5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00968 海油发展 102,375 363,431.25 0.02 2 300782 卓胜微 743 80,927.56 0.00 3 601698 中国卫通 10,103 39,603.76 0.00 4 603863 松炀资源 1,612 37,204.96 0.00 5 601236 红塔证券 9,789 33,869.94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基金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三钢 闽光(002110)的发行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收到福建证监局出 具的警示函,由于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关于一致行动人的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