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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会计所主任被判刑(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04
摘要: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慎某事务所),系经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委托审计、资产评估等,被告人刘广英系该公司主任、法定代表人。2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慎某事务所),系经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委托审计、资产评估等,被告人刘广英系该公司主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初,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波物流)为申请贷款,委托慎某事务所出具2011年度审计报告,长波物流财会人员向慎某事务所提供财务报表后,被告人刘广英带领相关人员到长波物流仅查看了公司账目,没有进行必要的询证、函证等程序,于2012年4月1日为长波物流出具2011年度审计报告,并收取了审计费用245600元。2013年、2014年、2015年,长波物流又三次委托慎某事务所分别为其出具了2012、2013、2014年度审计报告,慎某事务所没有进行实地审计,亦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函证,仅依据长波物流提供的修改后财务报表和科目明细账簿为其出具了审计报告,且无审计底稿,署名的注册会计师刘某1和、于某亦未实际参与审计。2018年12月18日,经辽宁宁大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及与长波物流公司账目比对,审计报告中的关键数据与实际账目严重不符,其中,2011年度,长波物流账面记载的主营收入为5905.7万元,利润总额为-3585.5万元,净利润为-3585.5万元,而大慎某审[2012]21号审计报告记载主营业务收入为146726.9万元,虚增140821.2万元,利润总额为25234.9万元,虚增28820.4万元,净利润为18426.2万元,虚增22011.7万元。2012年度,长波物流账面记载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6708.7万元,利润总额为-7681.5万元,而大慎某审字[2013]56号审计报告中记载长波物流主营业务收入为152103.9万元,虚增135395.2万元,利润总额为24959.9万元,虚增32641.4万元。2013年度,长波物流账面上记载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4258.5万元,利润总额为﹣8483.3万元,而大慎某审字[2014]40号审计报告中长波物流主营业务收入为164258.5万元,虚增150000万元,利润总额为33112万元,虚增41595.3万元。2014年度,长波物流账面上记载主营业务收入为13092.1万元,利润总额为﹣9563万元,而大慎某审[2015]54号审计报告中记载长波物流主营业务收入为189092.1万元,虚增176000万元,利润总额为34261.9万元,虚增43824.9万元。长波物流将慎某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提交到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申请贷款。长波物流在该行的贷款始发于2011年3月,金额为1亿元,2012年5月贷款增加至6亿元后逐年续作,2014年10月,贷款金额压缩至5.8亿元,后逐年续作。截止2016年3月,共贷款5.8亿元,现尚欠贷款本金57999.50万元,利息9277.64万元。

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刘广英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单位等候处理,到案后供述了慎某事务所为长波物流出具四份虚假审计报告的事实,但称是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过失行为造成的,否认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另查明,长波物流因未如期偿还借款,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已分别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证明:本案系在调查长波物流涉嫌骗取银行贷款过程中发现的,该审计报告系大连慎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将此案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刘广英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办公室等候处理。而后侦查人员将刘广英传唤至大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受调查。

2、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发票、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

证明:2012年5月3日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收取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审计费245600元。

3、大连慎某会计师事务所发文簿

证明:2012年4月1日、2013年3月20日、2014年3月3日、2015年3月17日大连慎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大连长波物流出具四份审计报告。

4、注册会计师证

证明:刘某1和、于某均为注册会计师,工作单位为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经过测算,长波物流涉及四笔贷款本息基本上全额损失,考虑变卖土地使用权,也仅能弥补1837.07万元,截至2018年10月21日,长波物流在我行贷款余额为57999.5万元,累计欠息9277.64万元,大连分行至少损失65440.07万元。

6、大连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报告书、批准逮捕决定书

证明: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依法逮捕。

7、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连长波物流2011-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

证明: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大连长波物流出具了2011年度—2014年度的审计报告,分别是大慎某审【2012】21号、大慎某审字【2013】56号、大慎某审字【2014】40号、大慎某审【2015】54号。长波物流会计账记载资产状况。

8、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慎某审【2012】21号审计报告审计底稿

证明:大连慎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大连长波物流出具2011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过程

9、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长波物流还款明细、吉林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申报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章程、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证明:大连长波物流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某2。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仓储、国内一般贸易等。

长波物流贷款始发于2011年3月,金额为1亿元,2012年5月贷款增加至6亿元后逐年续作,2014年10月,贷款金额压缩至5.8亿元,逐年续作。2016年10月开始陆续发生欠息、逾期。2015年12月24日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进行贷款,至2018年3月1日分四次累计贷款金额5.8亿元(第一次8000万元,第二次1亿元,第三次1亿元,第四次3亿元),借款时间均为1年,截止2018年2月21日,拖欠本金579994997.78元,利息57452274.25元。

10、股东会决议、吉林银行授信业务审批通知书

证明:吉林银行同意授信大连长波物流58000万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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