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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区、县的指挥,市、区、县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补偿,第三十五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运营协议组织运营;。(二)配备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运营车辆;。(三)按照规定设置醒目的头牌、腰牌、尾牌;。(四)保持车辆整洁、设施完好;。(五)配置救生锤、灭火器等安全设备;,(六)在车厢内部醒目位置张贴线路示意图、乘客守则、禁烟标志和标签;,(七)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在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公布空调开启条件,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空调正常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