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44号)。 当事人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委托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直流电机,共计2项,申报价格分别为FOB287946.27美元和FOB2751486.58美元,报关单号为224420190000840666。经海关事后核查发现,该票货物总价应为FOB20678.65美元,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