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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布11起司法保障民生案例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23
摘要: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1月26日讯(记者 张梅花)虐子生母被撤销监护权、“黑心”商贩产销病死猪肉、非法排放污水、医患关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等……昨日上午,省高院对外公布了11起司法保障民生案件,这11起案件所涉及的内容和法律问题都与老百姓的生活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1月26日讯(记者 张梅花)虐子生母被撤销监护权、“黑心”商贩产销病死猪肉、非法排放污水、医患关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等……昨日上午,省高院对外公布了11起司法保障民生案件,这11起案件所涉及的内容和法律问题都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据介绍,2014年,我省各级法院审理了大量与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全年全省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537949件。此次公布的11起案例包括莆田仙游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漳州龙文区张炳辉、吴汉烈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泉州丰泽区龙厚有污染环境案、莆田黄先友与荔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三明尤溪蒋隆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等。

下一阶段,我省各级法院将进一步推进司法保障民生工作,针对未成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将给予高度关注与帮助。

典型案例链接《《《

案例

“最无情的母亲”

长期虐子被撤销监护权

莆田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用菜刀割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还经常让林某挨饿。仙游法院经审判决,被申请人林丽某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林某进行教育引导,因认为林某不听话,即采取打骂等手段对林某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林某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林某的监护人。依照民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释法该是我省首例因母亲长期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虐待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对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通常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但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成长。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的监护权。

案例

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

刘黎容是莆田市力奴鞋业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2年7月8日7时20分许,刘黎容乘坐何锋峰驾驶的电动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刘黎容死亡。经莆田市力奴鞋业有限公司申请,2012年9月14日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刘黎容受伤害性质为工伤。2013年9月23日,刘黎容家属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和厦门集三通商贸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民事赔偿63万余元。

2013年11月6日,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直属中心以刘黎容的民事赔偿金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为由,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综〔2010〕144号《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支付刘黎容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及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决定。死者家属不服,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厢区法院经审判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原告既可以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又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被告认为原告的民事赔偿金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作出不予支付刘黎容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直属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释法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也是人身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的受害人。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案例

“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条件符合可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4月17日,蒋隆任与尤溪县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尤溪县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拖欠其雇佣的李生候等36名员工工资共计24万余元人民币。其间,员工多次向蒋隆任追讨工资。为躲避追讨工资,蒋隆任逃往福州、江苏等地并关闭手机。2014年1月28日,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对蒋隆任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7日内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蒋隆任未按期履行。2014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3月10日在江苏省江阴市将其抓获。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23日,以蒋隆任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尤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决为,被蒋隆任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释法该案中,蒋隆任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隐匿个人行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考虑到蒋隆任归案后的认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该罪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并要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目的在既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刑罚的过度干预,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生的职能作用,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稳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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