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发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扶持。落实输配电价政策。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人行龙岩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九)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的政策引导。市直有关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各地改善空气质量等给予正向激励,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落实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落实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配合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完善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加强环保领域失信专项整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人行龙岩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跟踪落实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从事污染防治、“散乱污”综合治理,符合条件并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促进物流业降本减负的增值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绿色信贷准入评估制度,把应投未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信息、环保失信企业以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被挂牌督办、约谈、关停的企业以及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信息作为银行信贷准入和新增贷款评估的重要依据。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对未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贷款及时进行监测;对应投未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银行不得新增贷款;对失信企业没有采取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力,达不到环保整改要求的以及环保违法违规企业,银行要逐步减少贷款直至收回全部贷款。加大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各银行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抵质押贷款融资产品的创新,支持我市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牵头单位:人行龙岩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三十)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快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优化调整扩展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对接国家网络系统,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一)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夯实基础研究。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普查,在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颗粒物源解析以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摸清本地污染物排放情况,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利用福建省生态云平台,进一步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优势,开展大数据分析、颗粒物组分分析、光化学污染成分监测和数值模型集合预报等工作,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进行科学研判和有效应对,为管理决策和污染管控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大气污染防控特别是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的科学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持续保持严管重罚的态势。持续组织开展“清水蓝天”等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保持打击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县(市、区)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推进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试点和推广工作,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格机动车排放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落实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政策要求。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