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要“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这呼唤一种完善的村民自律意识。如果说增强和建构村民自主意识、生态意识侧重于“乡村自治需要村民干什么”的行为论考量,那么村民自律意识培育则关注“乡村自治使村民成长为什么”的人格论检视,以深刻表达蕴含于村民个体或群体的身份认同、公私义利关系、情感诉求、思维方式及其行为抉择的乡村自治的丰富内涵。 在思想史上“,自律”始终是“自治”的应有之义。村民自律意识作为“自治”的修为境界,是村民经过理性的思辨和选择,运用内心原则参与乡村治理的自觉意识和伦理美德,包括村民自我约束意识、自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意识、自愿接受和遵从乡规民约集体公约意识等层次的内容。 培育村民自律意识旨在通过人心的修炼和向善的引领,找到“顺天时、承地利、求人和”的“自治”发端节点和原创动力。村民自律意识是实现乡村自治的必备条件,如果达到孔子提倡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理想道德状态,那么所有的乡规民约皆为“自治”资源。但正如梁漱溟所指出的那样“:人一辈子首先要解决人与物的关系,再解决人与人的关系,最后要解决人与自己的关系。只是,最后一条最难。”因此,以解决村民与自我关系为轴心的村民自律意识培育也就成为乡村自治系统建构的最难之处。乡村“自治”是否成功,取决于村民之间自觉的、积极的互动和交往的自律意识及其认同能力,因此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不断培育村民的自律意识。不难设想,当大多数村民都将乡村公共事务管理视作自己分内之事时,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乡村“自治”格局将会自然形成。 (作者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陈进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