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的,应当提交绩效评估报告、项目费用决算表、支付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宣传培训资料编印等费用的票据复印件。聘请专家的,按照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应提交的材料进行报送。 第十五条 各区市科技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无异议的,下达引智项目资助计划,按财政拨付体系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引智项目资金拨付后,因特殊原因未使用的,按财政渠道予以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引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须将引智项目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和财务规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要单独建账,按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引智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申报材料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的核实工作,确保上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及时纠正问题、总结经验,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第二十条 引智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凡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滞留、截留、挪用、虚列、骗取、私分引智项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