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科技”)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9年3月6日开市起停牌。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公司股票自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19日停牌,需剔除该期间停牌日,公司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计算如下: 项目 公司股票停牌前21个交易日(2019年1月30日) 公司停牌前一个交易日(2019年3月5日) 涨跌幅 数据来源:Wind资讯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及同行业板块影响,即剔除上证综指(000001.SH)、建筑与工程指数(882422.WI)的波动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 跌幅分别为47.15%和48.23%。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超过20%,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鉴于此,公司特做出如下风险提示: 1、相关法人及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上市公司自2019年3月6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后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6个月(即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7月26日。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买卖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相关自查情况如下: (1)存在买卖情形的法人 自查期间,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存在买卖情形: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入中船科技股票4,724,100股,累计卖出4,636,800股;中信证券信用融券专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不存在买卖中船科技股票的情形。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说明,中信证券买卖中船科技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上述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中船科技股票行为与中船科技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2)存在买卖情形的自然人 经核查发现,相关方自然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如下: 姓名 身份/关联关系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交易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