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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9年7月修订)新浪财经(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22
摘要:规定履行报送程序;涉及重大财务类信息的,如政府补助、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等,由总部财务部指定对接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义务人将重大财务信息汇总至总部后,总部财务即时通过邮箱或其他书面形

规定履行报送程序;涉及重大财务类信息的,如政府补助、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等,由总部财务部指定对接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义务人将重大财务信息汇总至总部后,总部财务即时通过邮箱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及相关资料报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对于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事项内容向总裁报告,决定是否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履行决策程序。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报送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第三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三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根据该制度要求确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第三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内部刊物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或误导,或者公司内部人员擅自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应对信息义务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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