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9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可能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 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他风险事项; (八)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事项。 第七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二)召开监事会并做出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四)总裁办公会议。 第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和关联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连 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适用于本条规定。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其重大进展情况。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三)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七)取得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资质证 书等有关事项; (八)吸收合并;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破产;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其他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 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