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第十五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上述事项涉及最新进展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职能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章 重大交易事项的报告量化标准及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于上述规定,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行政处罚以及捐赠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存在相关标的连续交易的,还需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在12个月内进行同类交易累计报告。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交易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也应当报告。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但根据判断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也应报告。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本人职责范围内或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重大事项拟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重大事项拟与他人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二十五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裁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须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 须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须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须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须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须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 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须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部门联 络人报送。 (二)各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资料,须经办人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核 后由公司联络人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 核。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分为涉及重大财务信息和涉及重大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涉及重大非财务类信息的,参照本章节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