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关注 科技 财经 汽车 房产 图片 视频 全国 福建

业内

旗下栏目: 业内 数据 数码 手机

已有一审胜诉判决 方正科技索赔持续征集中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22
摘要:已有一审胜诉判决 方正科技索赔持续征集中-新闻频道-和讯网

编者按:本月又有一家A股上市公司因为信披违规收到证监会罚单,科融环境(300152)的相关受损投资者可以正式开始起诉了,维权律师划定了相关的索赔区间,供投资者参考。与此同时,堪称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手里规模最大的证券索赔案——方正科技(600601)索赔案目前依然在诉讼时效内,已经有一审胜诉判决的先例在,投资者维权基本不会“落空”。此外,近期还有*ST赫美、神雾环保(300156)、长园集团(600525)三家公司因为信批问题被立案调查,投资者可密切关注下一步调查结果,一旦行政罚单落地,维权大幕也将开启。

记者 余以墨

【联系方式】

“抱团取暖”维权平台

合作律所: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维权热线:020-81657697(工作时间:10:00-18:00)

邮箱地址:tz315@wh-law.com

微信号:tz315-wh

已有一审胜诉判决

方正科技索赔持续征集中

2015年11月20日,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01,以下简称“方正科技”)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12月20日,方正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5月10日,公司被正式处罚。

方正科技系列案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规模最大的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2019年3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方正科技系列案的示范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就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损失计算方法和是否需要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影响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庭审中就投资者损失核定还引入了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方正科技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揭露日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部分投资者的损失或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应予扣除。在损失认定上,判决采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损失核定意见,以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和投资差额,将个股均价与同期指数均值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020-81657697)根据已有判决确定,方正科技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日为2005年3月19日,揭露日为2015年11月20日,对应的基准日为2016年1月5日。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揭露日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部分投资者的损失或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应予扣除。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介绍,在2019年5月5日庭审宣判后,原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本案示范判决生效后,同意按照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意味着,相比较于之前通过诉讼程序的投资者用了两年时间才获得一审判决,后续维权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调解大大的缩短索赔流程。

科融环境收到行政罚单

这些投资者可索赔

2019年6月3日,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52,以下简称“科融环境”)的控股股东杰能科技、实际控制人毛凤丽及相关关联方天津丰利因信息披露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中国证监会查明,相关责任人主要的违法事实有:天津丰利及杰能科技通过科融环境公告“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91.96%股权”,与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100%股权的事实不一致;天津丰利通过科融环境公告“天津丰利受让杰能科技股权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与天津丰利使用杰能科技13,695万元用于满足对外借款的提款条件,并用于向杰能科技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不一致。正是由于以上因素导致了杰能科技通过科融环境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对此,中国证监会均对杰能科技、天津丰利和毛凤丽等给予警告且相应罚款的处罚。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020-81657697)认为,根据 《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买入且在2017年12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科融环境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6-wh)根据上述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确定,受损投资者可以将控股股东杰能科技和实际控制人毛凤丽作为被告,一并起诉索赔,要求上述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增加投资者的获赔机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咨询维权事宜。

“抱团取暖”维权平台持续开放中

征集这三家上市公司受损股民

超华科技

广东超华科技(002288)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88,以下简称“超华科技”)于2017年9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70145号),因超华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华科技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2月15日,超华科技公告称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在超华科技被证监会确认行政处罚后,不少投资者迅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庭审中双方的辩论焦点集中在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是否应扣除系统风险等问题。超华科技一方认为本案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此外,超华科技认为本案存在系统风险,建议法院参考ST岩石案等案件扣除系统风险。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020-81657697)认为,年报本身就属于重大事件,超华科技虚增利润的行为属于性质恶劣的财务造假行为,并且该虚增幅度超过利润的20%;同时,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揭露日当天股价跌停,之后又继续下跌,显然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产生了重大影响,当然具有重大性。至于系统风险,本案揭露日之后至基准日,超华科技股票累计下跌幅度高达19.9%,而同期深圳成指和中小板指数均上涨,可知投资者的损失是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law.com)确定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并且在2017年9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都可参与索赔。目前超华科技索赔案仍在诉讼期内,未参与起诉的投资者仍可参加。

澄星股份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78,以下简称“澄星股份(600078)”)在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8月16日该调查才终于得出结果。之后,公司及多位相关当事人提出了申辩意见,直到2019年2月14日晚间公司才发布公告,称在2月12日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于近日收到证监会的最终处罚。这份处罚较之前的事先告知书晚了一年半,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原董事长李兴的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责任编辑:采集侠
首页 | 资讯 | 关注 | 科技 | 财经 | 汽车 | 房产 | 图片 | 视频 | 全国 | 福建

Copyright © 2015 新闻资讯门户站 版权所有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