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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3份处罚决定 涉及2家新闻单位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12
摘要:相关阅读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2日讯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涉及陕西农村报社、祖国杂志社,以及来自两家新闻单位的2名记者。

  陕西农村报社

  2019年11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向陕西农村报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 第9号〕)。在规定时间内,陕西农村报社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提出了陈述和申辩。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经研究认为,陕西农村报社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采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以公告方式向王力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 第9号〕)。王力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 第4号〕显示,陕西农村报社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给予陕西农村报社警告,处3万元罚款,暂停核发陕西农村报社新闻记者证,并建议陕西农村报社的主管单位对陕西农村报社负责人给予处分。

  陕西农村报社记者王力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力的新闻记者证在案发后已经被注销。依据《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将王力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祖国杂志社

  据了解,2019年12月27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向祖国杂志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 第11号〕)。但祖国杂志社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 第2号〕显示,祖国杂志社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给予祖国杂志社警告,处3万元罚款,暂停核发祖国杂志社新闻记者证,并建议祖国杂志社的主管单位对祖国杂志社负责人给予处分。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 第3号〕显示,汪凌云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吊销汪凌云的新闻记者证,将汪凌云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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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本办法所称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包括以下方面:其他以新闻采访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利用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活动。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八项:因新闻采编违法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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