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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所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一条所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备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河南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 (一)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 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省证监局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内幕信息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幕信息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内幕信息管理不到位,不按规定使用内幕信息并造成不良 影响的; (四)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内幕信息管理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且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解除劳动合同。 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四月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1)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 |









